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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70号

来源:N--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9-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819号文),需将番禺区(现: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37.7721公顷(合566.581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集体土地4.0912公顷(合61.368亩)、增沙村集体土地31.9608公顷(合479.412亩)、放马村集体土地1.7201公顷(合25.80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坑塘水面

3.8543

土地补偿费

173.2820

667.8808

新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6.6410

333.9404

新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858

土地补偿费

121.2974

22.5371

新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6.6410

16.0979

新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

用地

0.0511

土地补偿费

138.6256

7.0838

新围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新围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田

18.9967

土地补偿费

138.6256

2633.4289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3.9692

1975.0717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10.1081

土地补偿费

173.2820

1751.5518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6.6410

875.7759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水浇地

0.1166

土地补偿费

138.6256

16.1637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3.9692

12.1228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5280

土地补偿费

121.2974

64.0450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6.6410

45.7464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

用地

2.2114

土地补偿费

138.6256

306.5567

增沙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增沙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水田

0.0739

土地补偿费

138.6256

10.2444

放马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3.9692

7.6833

放马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16.6462

土地补偿费

173.2820

285.2568

放马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6.6410

142.6284

放马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放马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大岗镇新围村、增沙村、放马村村民委员会

2014922日至

2014102

大岗国土所

(联系人:宁建国,

电话:84999958

2014103日至

2014101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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