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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2〕54号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10-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409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经济联合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和莲塘村经济联合社共46.0106公顷(合690.159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新广州知识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经济联合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和莲塘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7.7279公顷(合115.9185亩),其中耕地0.6611公顷(合9.9165亩),园地2.1860公顷(合32.7900亩),林地2.0639公顷(合30.9585亩),其他农用地0.2622公顷(合3.9330亩),养殖水面2.0345公顷(合30.5175亩),建设用地0.4561公顷(合6.8415亩),未利用地0.0641公顷(合0.9615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枫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9.5253公顷(合142.8795亩),其中耕地2.1224公顷(合31.8360亩),园地2.9579公顷(合44.3685亩),林地3.0354公顷(合45.5310亩),其他农用地0.0525公顷(合0.7875亩),养殖水面0.8313公顷(合12.4695亩),建设用地0.1751公顷(合2.6265亩),未利用地0.3507公顷(合5.2605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燕塘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3.2538公顷(合198.8070亩),其中耕地7.7149公顷(合115.7235亩),园地3.5681公顷(合53.5215亩),林地0.2632公顷(合3.9480亩),其他农用地0.4022公顷(合6.0330亩),养殖水面0.0601公顷(合0.9015亩),未利用地1.2453公顷(合18.6795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莲塘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5.5036公顷(合232.5540亩),其中耕地8.0372公顷(合120.5580亩),园地2.5722公顷(合38.5830亩),林地0.9989公顷(合14.9835亩),其他农用地0.6149公顷(合9.2235亩),养殖水面0.0711公顷(合1.0665亩),建设用地1.9495公顷(合29.2425亩),未利用地1.2598公顷(合18.897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佛塱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6611

98.4000

65.0522

佛塱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2.1860

84.2625

184.1978

林地

2.0639

84.2625

173.9094

其他农用地

0.2622

84.2625

22.0936

养殖水面

2.0345

98.4000

200.1948

建设用地

0.4561

98.4000

44.8802

未利用地

0.0641

49.2000

3.1537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6611

73.8000

48.7892

佛塱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2.1860

60.1875

131.5699

林地

2.0639

60.1875

124.2210

其他农用地

0.2622

60.1875

15.7812

养殖水面

2.0345

73.8000

150.1461

青苗补助费

 

181.8000

佛塱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80.0088

以上各项合计

1425.7979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枫下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1224

98.4000

208.8442

枫下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2.9579

84.2625

249.2400

林地

3.0354

84.2625

255.7704

其他农用地

0.0525

84.2625

4.4238

养殖水面

0.8313

98.4000

81.7999

建设用地

0.1751

98.4000

17.2298

未利用地

0.3507

49.2000

17.2544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1224

73.8000

156.6331

枫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2.9579

60.1875

178.0286

林地

3.0354

60.1875

182.6931

其他农用地

0.0525

60.1875

3.1598

养殖水面

0.8313

73.8000

61.3499

青苗补助费

 

232.9910

枫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08.0000

以上各项合计

1757.4180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燕塘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7.7149

98.4000

759.1462

燕塘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3.5681

84.2625

300.6570

林地

0.2632

84.2625

22.1779

其他农用地

0.4022

84.2625

33.8904

养殖水面

0.0601

98.4000

5.9138

未利用地

1.2453

49.2000

61.2688

安置补助费

 

耕地

7.7149

73.8000

569.3596

 

燕塘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3.5681

60.1875

214.7550

林地

0.2632

60.1875

15.8414

其他农用地

0.4022

60.1875

24.2074

养殖水面

0.0601

73.8000

4.4354

青苗补助费

 

298.6730

燕塘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35.0000

以上各项合计

2445.3259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莲塘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8.0372

98.4000

790.8605

莲塘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2.5722

84.2625

216.7400

林地

0.9989

84.2625

84.1698

其他农用地

0.6149

84.2625

51.8130

养殖水面

0.0711

98.4000

6.9962

建设用地

1.9495

98.4000

191.8308

未利用地

1.2598

49.2000

61.9822

安置补助费

 

耕地

8.0372

73.8000

593.1454

莲塘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2.5722

60.1875

154.8143

林地

0.9989

60.1875

60.1213

其他农用地

0.6149

60.1875

37.0093

养殖水面

0.0711

73.8000

5.2472

青苗补助费

 

431.6849

莲塘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74.0000

以上各项合计

2860.4149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经济联合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和莲塘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经济联合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和莲塘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经济联合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和莲塘村经济联合社

201210222012111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经济联合社、枫下村经济联合社、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和莲塘村经济联合社

20121112012

11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2年11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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