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2〕6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815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共26.6861公顷(合400.291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萝岗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6.6861公顷(合400.2915亩),其中耕地7.1248公顷(合106.8720亩),园地11.1163公顷(合166.7445亩),林地6.5413公顷(合98.1195亩),其他农用地0.7007公顷(合10.5105亩),养殖水面0.1118公顷(合1.6770亩),建设用地0.9530公顷(合14.2950亩),未利用地0.1382公顷(合2.073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长平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7.1248 | 98.4000 | 701.1098 | 长平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园地 | 11.1163 | 84.2625 | 936.6872 | ||||
林地 | 6.5413 | 84.2625 | 551.1610 | ||||
其他农用地 | 0.7007 | 84.2625 | 59.0427 | ||||
养殖水面 | 0.1118 | 98.4000 | 11.0011 | ||||
建设用地 | 0.9530 | 98.4000 | 93.7752 | ||||
未利用地 | 0.1382 | 49.2000 | 6.7994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7.1248 | 73.8000 | 525.8323 | 长平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11.1163 | 60.1875 | 669.0623 | ||||
林地 | 6.5413 | 60.1875 | 393.6864 | ||||
其他农用地 | 0.7007 | 60.1875 | 42.1734 | ||||
养殖水面 | 0.1118 | 73.8000 | 8.2508 | ||||
青苗补助费 |
| 673.1920 | 长平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251.8110 |
| |||||
以上各项合计 | 4923.5846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 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20日 |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 2012年10月20日至2012 年10月2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2年10月2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