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3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451号文),同意将海珠区石榴岗路西侧地段3.8248公顷(合57.37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党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石榴岗路西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8248公顷(合57.372亩),其中菜地3.016公顷(合45.24亩),建设用地0.8088公顷(合12.13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 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江 海 街 红 卫 经 济 联 合 社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3.016 | 258 | 778.128 |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建设用地 | 0.8088 | 206.4 | 166.9363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3.016 | 154.8 | 466.8768 |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偿费 | | 22.3589 |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 ||||
以上各项合计 | 1434.3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 | | 新滘国土所 (敦和路181号-1) |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12月1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新滘国土所(联系人:古峰,联系电话:8421987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