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3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441号文),同意将白云区钟落潭镇黎家塘村民委员会、马沥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43.0116公顷(合645.174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钟落潭镇(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钟落潭镇黎家塘村集体土地4.8517公顷(合72.7755亩),其中园地0.6989公顷(合10.4835亩),养殖水面0.0312公顷(合0.468亩),其他农用地0.3109公顷(合4.6635亩),建设用地0.8799公顷(合13.1985亩),未利用地2.9308公顷(合43.962亩);
钟落潭镇马沥村集体土地38.1599公顷(合572.3985亩),其中水田0.3837公顷(合5.7555亩),菜田0.1768公顷(合2.652亩),林地7.2958公顷(合109.437亩),园地14.2468公顷(合213.702亩),其他农用地4.6224公顷(合69.336亩),建设用地8.3545公顷(合125.3175亩),养殖水面1.7953公顷(合26.9295亩),未利用地1.2846公顷(合19.26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钟 落 潭 镇 黎 家 塘 村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6989 | 82.8135 | 57.8784 | 黎家塘村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养殖水面 | 0.0312 | 94.6440 | 2.9529 | ||||
其他 农用地 | 0.3109 | 82.8135 | 25.7467 | ||||
建设用地 | 0.8799 | 94.6440 | 83.2773 | ||||
未利用地 | 2.9308 | 47.3220 | 138.6913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0.6989 | 59.1525 | 41.3417 | 黎家塘村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0.0312 | 47.3220 | 1.4764 | ||||
其他 农用地 | 0.3109 | 59.1525 | 18.3905 | ||||
青苗补偿费 | | 4.6845 | 黎家塘村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17.1482 | 附着物所有者 | ||||
以上各项合计 | 391.5879万元 | ||||||
钟 落 潭 镇 马 沥 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3837 | 94.6440 | 36.3149 | 马沥村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菜地 | 0.1768 | 94.6440 | 16.7331 | ||||
林地 | 7.2958 | 59.1525 | 431.5648 | ||||
园地 | 14.2468 | 82.8135 | 1179.8274 | ||||
其他 农用地 | 4.6224 | 82.8135 | 382.7971 | ||||
建设用地 | 8.3545 | 94.6440 | 790.7033 | ||||
养殖水面 | 1.7953 | 94.6440 | 169.9144 | ||||
未利用地 | 1.2846 | 47.3220 | 60.7898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0.3837 | 47.3220 | 18.1575 | 马沥村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菜地 | 0.1768 | 59.1525 | 10.4582 | ||||
林地 | 7.2958 | 35.4915 | 258.9389 | ||||
园地 | 14.2468 | 59.1525 | 842.7338 | ||||
其他
4.6224 | 59.1525 | 273.4265 | |||||
养殖水面 | 1.7953 | 47.3220 | 84.9572 | ||||
青苗补偿费 | | 128.3436 | 马沥村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43.3760 | 附着物所有者 | ||||
以上各项合计 | 4729.0365万元 |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要求,按征地总面积10%的比例作为留用地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支付64.046万元给钟落潭镇黎家塘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付526.608万元给钟落潭镇马沥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48.8761万元给钟落潭镇黎家塘村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537.0436万元给钟落潭镇马沥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钟落潭镇黎家塘村村民委员会、马沥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钟落潭镇黎家塘村村民委员会、马沥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白云区钟落潭镇黎家塘村、马沥村 | | 钟落潭镇国土管理所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12月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钟落潭镇国土管理所(联系人:黄伟军,联系电话:8740775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