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2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32号文批准,同意将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业、办公。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大塘村西边(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 类别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江海街 红卫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3235 | 206.4 | 66.7704 |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 ||||
以上各项合计 | 66.7704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 | | 新?蚬?土所 (敦和路181号-1) |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