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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8〕1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8-03-1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71219,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92号文件同意征收番禺区鱼窝头镇马克村、东深村集体土地 1.5542公顷 (合23.313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鱼窝头镇马克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鱼窝头镇马克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4872公顷 (全部为耕地,合22.308亩)。

鱼窝头镇东深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0.067公顷 (全部为耕地,合1.0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耕地

(水田)

1.4872

土地补偿费

76.5480

113.8422

马克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38.2740

56.9211

马克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13.3842

马克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84.1475万元

耕地

(水田)

0.0670

土地补偿费

76.5480

5.1287

东深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38.2740

2.5644

东深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0.2512

东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项合计

7.9443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鱼窝头镇马克村委会、东深村委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鱼窝头镇马克村委会、东深村委会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马克村民委员会、东深村民委员会

2008 32

2008 312

  东涌镇国土所

2008 312

2008 317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8317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东涌镇国土所(联系人:高钜明,联系电话:8490883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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