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4号

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1-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519号文),同意将荔湾区石围塘街山村,茶滘街茶滘、葵蓬,海龙街增滘,东漖街东漖、西塱,东沙街南漖,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2.3728公顷(折合335.59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地河一、二期综合整治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珠江口白鹅潭至平洲水道、花地河沿岸(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03018020100002、03018020100003)。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石围塘街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7244公顷(折合55.866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5002公顷(折合37.503亩),其中林地0.0193公顷(折合0.2895亩),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折合0.1065亩),建设用地2.4738公顷(折合37.107亩)。

  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5201公顷(折合52.8015亩),其中耕地0.6042公顷(折合9.063亩),园地0.8523公顷(折合12.7845亩),其他农用地0.4301公顷(折合6.4515亩),建设用地1.5163公顷(折合22.7445亩),未利用地0.1172公顷(折合1.758亩)。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041公顷(折合1.561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8.2297公顷(折合123.4455亩),其中耕地0.0657公顷(折合0.9855亩),园地0.7179公顷(折合10.7685亩),其他农用地1.5992公顷(折合23.988亩),建设用地5.6013公顷(折合84.0195亩),未利用地0.2456公顷(折合3.684亩)。

  荔湾区东漖街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866公顷(折合1.299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8181公顷(折合12.2715亩),其中耕地0.4453公顷(折合6.6795亩),其他农用地0.2386公顷(折合3.579亩),建设用地0.1342公顷(折合2.013亩)。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3896公顷(折合50.844亩),建设用地3.3776公顷(折合50.664亩),未利用地0.012公顷(折合0.1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石围塘街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2.1807

土地补偿费

240

 523.368

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2.1807公顷

523.368万元

  

    荔湾区石围塘街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1.5437

土地补偿费

226.044

348.9441

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132.6903万元。

2.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1.5437公顷

481.6344万元

  

     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1.1415

土地补偿费

240

273.96

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1.1415公顷

273.96万元

  

     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林地

0.0193

土地补偿费

228.816

4.4161

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28.816

4.416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071

土地补偿费

200.214

1.4215

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3.01

1.015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1.3323

土地补偿费

228.816

304.8516

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9.9673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备注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97.8264万元。

2.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1.3587公顷

423.9144万元

  

     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0106

土地补偿费

201.6

2.137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76.4

1.869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0.0533

土地补偿费

201.6

10.7453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01.6

10.745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3735

土地补偿费

214.2

80.0037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6

47.06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1.085

土地补偿费

201.6

218.736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483

土地补偿费

100.8

4.8686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0.8323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备注

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1.5707公顷

376.999万元

  

    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5936

土地补偿费

226.968

134.7282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26.968

134.728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0.799

土地补偿费

113.484

90.6737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1.9953

97.474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566

土地补偿费

175.9002

9.956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1.855

8.02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4313

土地补偿费

226.968

97.8913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689

土地补偿费

113.484

7.819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4.4747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备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22.4696万元。

2.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1.9494公顷

608.244万元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0.1041

土地补偿费

201.6

20.9866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0.1041公顷

24.984万元

 

  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0657

土地补偿费

201.6

13.2451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78

24.8346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3928

土地补偿费

201.6

79.1885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77.2

108.884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2.6004

土地补偿费

201.6

524.2406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331

土地补偿费

100.8

3.3365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29.6357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备注

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3.092公顷

742.08万元

 

  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园地

0.7179

土地补偿费

170.622

122.4895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70.622

122.4895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1.2064

土地补偿费

142.185

171.532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2.185

171.53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3.0009

土地补偿费

227.496

682.6927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2125

土地补偿费

113.748

24.1715

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103.9328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备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204.1224万元。

2.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5.1377公顷

1602.9624万元

 

  荔湾区东漖街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0.055

土地补偿费

201.6

11.088

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2.112万元。

2.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0.055公顷

13.2万元

 

  荔湾区东漖街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0.0316

土地补偿费

227.496

7.1889

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2.6703万元。

2.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0.0316公顷

9.8592万元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4453

土地补偿费

151.2

67.3294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0.8

44.886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2386

土地补偿费

126

30.0636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0.8

24.050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559

土地补偿费

201.6

11.2694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0.7398公顷

177.5995万元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0.0783

土地补偿费

225.096

17.625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6.8046万元。

2.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0.0783公顷

24.4296万元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一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2.5555

土地补偿费

240

613.32

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备注

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2.5555公顷

613.32万元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期)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0.8221

土地补偿费

228.816

188.1096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12

土地补偿费

114.408

1.3729

 

 

备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70.7567万元。

2.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拟参照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修改稿》(穗扩[2004]153号)执行,根据房屋结构和合法产权人持有房屋合法资料进行计算补偿。

   

0.8341公顷

260.239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荔湾区河涌管理所以货币补偿、留用地和社会保险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