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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2〕91号

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12-2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函〔2012〕23号),同意将荔湾区中南街海南、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5.6559公顷(折合84.83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武广客运专线(含新广州站)建设项目荔湾区复建安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增南路海南村以东地段,荔湾区广中公路东侧、环城高速公路立交南侧地块,荔湾区芳村体育中心以南、增南路以西(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7009020060002、03022020090004、03020020090006)。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2851公顷(折合64.2765亩),其中耕地0.2357公顷(折合3.5355亩)、园地0.5515公顷(折合8.2725亩)、养殖水面0.0296公顷(折合0.444亩)、其他农用地3.4187公顷(折合51.2805亩)、建设用地0.0496公顷(折合0.744亩)。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370 8公顷(折合20.562亩),其中园地1.1855公顷(折合17.7825亩)、其他农用地0.166公顷(折合2.49亩)、建设用地0.0193公顷(折合0.28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块一)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2357

土地补偿费

226.848

53.4681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26.848

53.468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养殖水面

0.0296

土地补偿费

141.78

4.1967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4.7664

3.693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3.4187

土地补偿费

141.78

484.7033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4.7664

426.538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496

土地补偿费

226.848

11.2517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330.1982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278.9995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3.7336公顷

1646.5176万元

  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块二)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园地

0.5515

土地补偿费

212.67

117.2875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8.492

109.468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6.4557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备注

 

   

0.5515公顷

243.2115万元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块三)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园地

1.1855

土地补偿费

202.356

239.8930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02.356

239.8930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66

土地补偿费

168.63

27.9926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8.3944

24.6335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193

土地补偿费

269.808

5.2073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44.1207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22.7827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1.3708公顷

604.522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中南街海南、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险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中南街海南、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3152013122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郑健鹏,电话:81935639

20131232013129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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