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6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1〕439号文批复,同意将瑞宝街瑞宝第七经济合作社0.2343公顷和风和街凤和第七经济合作社0.2211公顷,合共0.455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瑞康路西面、逸景路北面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5012020110008)。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343公顷,其中菜地0.0771公顷,建设用地0.1572公顷;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211公顷,其中菜地0.1996公顷,建设用地0.021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瑞宝街瑞宝第七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1572 | 602.7652 | 94.7547 | 瑞宝街瑞宝经济第七合作社 | 货币 |
菜地 | 0.0771 | 436.8000 | 33.6773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0771 | 382.2000 | 29.4676 | |||
青苗补助费 | 菜地 | 0.0771 | 3.0000 | 0.2313 | |||
附着物补偿费 | -- | -- | -- | -- | |||
凤阳街凤和康乐 第七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0215 | 325.7518 | 7.0036 | 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社 | |
菜地 | 0.1996 | 382.2000 | 76.2871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1996 | 327.6000 | 65.3890 | |||
青苗补助费 | 菜地 | 0.1996 | 3.0000 | 0.5988 | |||
附着物补偿费 | -- | -- | -- | -- | |||
以上各项合计 | 307.4094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和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 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瑞宝街瑞宝经济第七合作社、 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社 | 2011年9月9日至2011 年9月19日 |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所(联系人: 吴穗材,联系电话:84213391) | 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 9月2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