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59号

来源:L--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1-09-0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520号文),需将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和刘村村经济联合社54.9145公顷(合823.71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1.6759公顷(合475.1385亩),其中耕地0.1768公顷(合2.6520亩),园地6.2582公顷(合98.8730亩),林地0.1250公顷(合1.8750亩),其他农用地0.9553公顷(合14.3295亩),养殖水面0.5278公顷(合7.9170亩),建设用地23.2829公顷(合349.2435亩),未利用地0.3499公顷(合5.2485亩)。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刘村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3.2386公顷(合348.5790亩),其中耕地0.7518公顷(合11.2770亩),园地3.1074公顷(合46.6110亩),林地0.8750公顷(合13.1250亩),其他农用地1.4477公顷(合21.7155亩),建设用地14.8511公顷(合222.7665亩),未利用地2.2056公顷(合33.084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1768

102.4000

18.1043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6.2582

84.2625

527.3316

林地

0.1250

84.2625

10.5328

其他农用地

0.9553

84.2625

80.4707

养殖水面

0.5278

102.4000

54.0467

建设用地

23.2829

102.4000

2384.1690

未利用地

0.3499

51.2000

17.9149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1768

76.8000

13.5782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6.2582

60.1875

376.6654

林地

0.1250

60.1875

7.5234

其他农用地

0.9553

60.1875

57.4971

养殖水面

0.5278

76.8000

40.5350

青苗补助费

 

640.3382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228.7073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刘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7518

98.4000

73.9771

刘村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3.1074

84.2625

261.8373

林地

0.8750

84.2625

73.7297

其他农用地

1.4477

84.2625

121.9868

建设用地

14.8511

98.4000

1461.3482

未利用地

2.2056

49.2000

108.5155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7518

73.8000

55.4828

刘村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3.1074

60.1875

187.0266

林地

0.8750

60.1875

52.6641

其他农用地

1.4477

60.1875

87.1334

青苗补助费

 

984.1763

刘村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910.6439

以上各项合计

4278.5217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区街火村、刘村村经济联合社

2011829201198

东区街火村、刘村村经济联合社

201199201191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1年9月1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