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土征补〔2007〕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6]119号文件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6]12号《征收土地公告》,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对征收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北村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分类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沙 湾 北 村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0.31 | 51.9488 | 16.1041 | 沙湾北村委员会 | 货币 |
林地 | 1.09 | 45.4552 | 49.5462 | ||||
建设用地 | 0.82 | 51.9488 | 42.5980 | ||||
未利用地 | 1.0903 | 25.9744 | 28.3199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31 | 38.9616 | 12.0781 | 沙湾北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林地 | 1.09 | 32.468 | 35.3901 | ||||
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 | | 6.3 | 沙湾北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31.9485万元给沙湾北村经济联合社。 | |||||||
合计 | 222.2849万元 |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番禺区沙湾北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请沙湾北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本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