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2〕59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649号文),同意将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属下的2.1925公顷(合32.88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学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龙洞伏塘岗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集体土地2.192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补偿分类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龙洞村委会 | 建设用地 | 2.1925 | 土地补偿费 | 288.825 | 633.2488 | 龙洞村 | 货币 | |
以上各项补偿金额合计 | 633.2488万元 |
为支持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拟一次性增加1274.3712万元补偿给龙洞村民委员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龙洞街龙洞村 | 2012年9月11日至 | 龙洞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谭桂明, | 2012年9月21日至 | |
2012年9月20日 | 联系电话:87022362) | 2012年9月25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