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3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114号文),同意将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大塘村14.5779公顷(合218.66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大塘村民委员会。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1.2321公顷(合168.4815亩),其中水田3.7902公顷(合56.853亩),其他耕地0.2056公顷(合3.084亩),园地3.241公顷(合48.615亩),养殖水面1.9118公顷(合28.677亩),农村道路0.2577公顷(合3.8655亩),农田水利0.1517公顷(合2.2755亩),建设用地1.6741公顷(合25.1115亩)。
南沙区黄阁镇大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3.3458公顷(合50.187亩),其中园地3.1203公顷(合46.8045亩),农田水利用地0.2255公顷(合3.38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留东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3.7902 | 76.44 | 289.7229 | 留东村 民委员会 | 货币 |
其他耕地 | 0.2056 | 61.152 | 12.5728 | ||||
园地 | 3.241 | 53.508 | 173.4194 | ||||
养殖水面 | 1.9118 | 91.728 | 175.3656 | ||||
农村道路 | 0.2577 | 53.508 | 13.789 | ||||
农田水利 | 0.1517 | 53.508 | 8.1171 | ||||
建设用地 | 1.6741 | 61.152 | 102.3746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3.7902 | 45.864 | 173.8337 |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耕地 | 0.2056 | 45.864 | 9.4296 | ||||
园地 | 3.241 | 38.22 | 123.871 | ||||
养殖水面 | 1.9118 | 45.864 | 87.6828 | ||||
农村道路 | 0.2577 | 38.22 | 9.8493 | ||||
农田水利 | 0.1517 | 38.22 | 5.798 | ||||
青苗补偿费 | | 230.8197 | 留东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1416.6455 万元 | ||||||
大塘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3.1203 | 53.508 | 166.961 | 大塘村 民委员会 | 货币 |
农田水利 | 0.2255 | 12.0661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3.1203 | 38.22 | 119.2579 | 大塘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养殖水面 | 0.2255 | 8.6186 | |||||
青苗补偿费 | | 68.7562 | 大塘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375.6598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76.7809万元给留东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留东村、大塘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留东村、大塘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留东村、大塘村民委员会 | 2009 年8月10日 至 2009 年8月20日 | 黄阁镇国土所 | 2009 年8月21日 至 2009 年8月25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8月2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开发区分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