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听取了被征地农民意见,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洪奇沥以东、万环西路以西、十一涌以北新安村的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安村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新安村 | 水田 | 1.2370 | 土地补偿费 | 62.76 | 77.6341 | 新安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1.38 | 38.8171 | 新安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园地 | 16.2797 | 土地补偿费 | 39.225 | 638.5712 | 新安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23.535 | 383.1427 | 新安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新安村 | 坑塘水面 | 0.0644 | 土地补偿费 | 78.45 | 5.0522 | 新安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31.38 | 2.0209 | 新安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农田水利 | 1.4156 | 土地补偿费 | 39.225 | 55.5269 | 新安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23.535 | 33.3161 | 新安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2935 | 土地补偿费 | 47.07 | 13.8150 | 新安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小计 | 19.2902 | | 1247.8962 |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96.4136万元 | 新安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3.8150万元。 | |||||||
合计 | 1658.1248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新安村 | | 万顷沙镇国土所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Ο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