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学用地(R411)。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江高镇爱国西路190号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江高镇珠江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 方式 |
江 高 镇 珠 江 村 民 委 员 会 | 林地 | 3.5937 | 土地补偿费 | 67.0061 | 240.7998 | 珠江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47.8615 | 171.9999 |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偿费 | | 10.6748 |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牧 草 地 | 0.0775 | 土地补偿费 | 67.0061 | 5.1930 | 珠江村民委员会 | ||
47.8615 | 3.7093 |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偿费 | | 0.5 |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建设 用地 | 1.1377 | 土地补偿费 | 76.5784 | 87.1232 | 珠江村民委员会 | ||
附着物补偿费 | | 30 |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地上附着物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550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50万元给被征地单位。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民委员会 | |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白云区分局江高镇国土管理所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