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3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274号文),同意将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662公顷(合3.993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泵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中山大道大沙地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茅岗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2662公顷(合3.993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茅岗股份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2662 | 126.852 | 33.768 | 茅岗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另外补偿46.092万元给茅岗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合 计 | 79.86 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茅岗股份经济合作社 | 2009 年8月10日 至2009年8月20日 | 茅岗股份经济合作社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8月2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茅岗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梁伟雄,联系电话:1371122688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