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2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330号文),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南漖、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等集体农用地 2.7626公顷(合41.439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绿化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沙街南漖、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2.1803公顷(合32.7045亩),其中养殖水面0.0741公顷(合1.1115亩),建设用地2.1062公顷(合31.593亩)。
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5823公顷(合8.7345亩),其中水田0.0431公顷(合0.6465亩),养殖水面0.5392公顷(合8.08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南 漖 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0.0741 | 225.096 | 16.6796 | 南漖 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建设用地 | 2.1062 | 474.0972 | |||||
安置补助费 | 养殖水面 | 0.0741 | 168.822 | 12.5097 | 南 漖 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偿费 | | 2.085 | 南 漖 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61.3471 | ||||||
以上各项合计 | 566.7186 万元 | ||||||
沙洛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0431 | 225.096 | 9.7016 | 沙洛 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养殖水面 | 0.5392 | 168.822 | 91.0288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0.0431 | 168.822 | 7.2762 | 沙洛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养殖水面 | 0.5392 | 140.6850 | 75.8574 | ||||
青苗补偿费 | | 17.9728 | 沙洛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201.8368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给南漖经济联合社增加补偿 394.7937万元、沙洛经济联合社增加补偿54.957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漖、沙洛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南 漖 、沙洛经济联合社 | 2009 年8月2日 至2009年8月12日 | 市国土房管荔湾区分局(荔湾区宝源路95号二楼) | 2009 年8月13日 至2009 年8月17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8月1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市国土房管荔湾区分局(联系人:贝晓宣,联系电话:8193563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