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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2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08-04 09:10:5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8〕155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群结村13.8113公顷(合207.16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横沥镇群结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横沥镇群结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3.8113公顷(合207.1695亩),其中水田2.3182公顷(合34.773亩),园地6.0645公顷(合90.9675亩),养殖水面0.4822公顷(合7.233亩),农村道路0.1865公顷(合2.7975亩),农田水利0.623公顷(合9.345亩),建设用地4.1369公顷(合62.05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群结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2.3182
76.44
177.2032
群结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6.0645
53.508
324.4993
养殖水面
0.4822
91.728
44.2312
农村道路
0.1865
53.508
9.9792
农田水利
0.623
33.3355
建设用地
4.1369
61.152
252.9797
安置补助费
水田
2.3182
45.864
106.3219
群结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6.0645
38.22
231.7852
养殖水面
0.4822
45.864
22.1156
农村道路
0.1865
38.22
7.128
农田水利
0.623
23.8111
青苗补助费
 
283.8222
群结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以上各项合计
1517.2121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189.7348万元给群结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群结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群结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横沥村民委员会
2009 年7月27日 至2009年8月6日
横沥镇国土所
2009 年8月6日 至2009年 8月1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8月1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横沥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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