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4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420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三华村属下的5.4919公顷(合82.37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三华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2.8938公顷(合43.4070亩),其中园地0.0032公顷(合0.048亩),其他农用地0.3863公顷(合5.7945亩),养殖水面2.5043公顷(合37.5645亩)。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2.5981公顷(合38.9715亩),其中园地0.1938公顷(合2.907亩),其他农用地0.2378公顷(合3.567亩),养殖水面1.6756公顷(合25.134),建设用地0.2324公顷(合3.486亩),未利用地0.2585公顷(3.87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新 华 街 九 潭 村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0032 | 39.9256 | 0.1278 | 新 华 街 九 潭 村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0.3863 | 39.9256 | 15.4233 | ||||
养殖水面 | 2.5043 | 59.8884 | 149.9785 | ||||
安置补偿费 | 园地 | 0.0032 | 24.9535 | 0.0799 | |||
其他农用地 | 0.3863 | 24.9535 | 9.6395 | ||||
养殖水面 | 2.5043 | 24.9535 | 62.4911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2.8938 |
| 246.1973 |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 | 483.9374 万元 |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新 华 街 三 华 村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1938 | 39.9256 | 7.7376 | 新 华 街 三 华 村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0.2378 | 39.9256 | 9.4943 | ||||
养殖水面 | 1.6756 | 59.8884 | 100.3490 | ||||
建设用地 | 0.2324 | 49.9070 | 11.5984 | ||||
未利用地 | 0.2585 | 24.9535 | 6.4505 | ||||
安置补偿费 | 园地 | 0.1938 | 24.9535 | 4.8360 | |||
其他农用地 | 0.2378 | 24.9535 | 5.9339 | ||||
养殖水面 | 1.6756 | 24.9535 | 41.8121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2.5981 |
| 25.7513 |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 货币 | ||
合计 | 213.9631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华街九潭村、三华村 | 2011年8 月 31日至 2011年 9月9 日 | 新华国土所 | 2011年 9 月 10日至 2011年9 月 14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