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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60号

来源:B--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8-1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805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十三社“鸡公石”(土名)、十四社“獭田”(土名)地段11.617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十三社“鸡公石”(土名)、十四社“獭田”(土名)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107020120066)。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十三社“鸡公石”(土名)、十四社“獭田”(土名)地段集体农用地3.6718公顷(耕地0.1667公顷、林地1.8909公顷、养殖水面1.61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4.5634公顷、未利用地3.381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经济联合社

水田

0.0330

土地补偿费

136.1336

4.4924

穗丰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偿费

68.0668

2.2462

被安置农业入口

水浇地

0.0025

土地补偿费

102.1002

0.2553

穗丰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68.0668

0.1702

被安置农业入口

   旱地

0.1312

土地补偿费

102.1002

13.3955

穗丰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68.0668

8.9304

被安置农业入口

林地

1.8909

土地补偿费

85.0835

160.8844

穗丰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51.0501

96.5306

被安置农业入口

养殖水面

1.6126

土地补偿费

136.1336

219.5290

穗丰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51.0501

82.3234

被安置农业入口

其他农用地

0.0016

土地补偿费

85.0835

0.1361

穗丰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偿费

51.0501

0.0817

被安置农业入口

建设用地

4.5634

土地补偿费

136.1336

621.2321

穗丰经济联合社

未利用地

3.3819

土地补偿费

68.0668

230.1951

穗丰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无 

16.3045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无 

20.9882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 合 计

1477.6951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经济联合社

2014820

2014829

白云区太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蔡培群,联系电话:36074780

2014830

201493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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