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4〕5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769号),同意将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9962公顷(折合44.943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西郊村住宅项目征地(第一期)(AL0205017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大坦沙岛中部、双桥中学东侧、东海南路及珠岛花园西侧、地铁五号线入江隧道北侧(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13020100003)。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9962公顷(折合44.943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2.9962 | 土地补偿费 | 302.92 | 907.6089 | 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413.7153 |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 货币 | ||
备注 |
| ||||||
合 计 | 2.9962公顷 | 1321.3242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发生的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由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责安置。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