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6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348号文),同意将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4.6466公顷(合69.699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4.6466公顷(合69.699亩),其中耕地0.7085公顷(合10.6275亩),园地0.6394公顷(合9.591亩),养殖水面3.2643公顷(合48.9645亩),其他农用地0.0344公顷(合0.51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洛场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0.7085 | 39.9256 | 28.2873 | 洛场村 民委员会 | 货币 |
园地 | 0.6394 | 34.9349 | 22.3374 | ||||
养殖水面 | 3.2643 | 39.9256 | 130.3291 | ||||
其他农用地 | 0.0344 | 24.9535 | 0.8584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7085 | 19.9628 | 14.1436 | 洛场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6394 | 14.9721 | 9.5732 | ||||
养殖水面 | 3.2643 | 24.9535 | 81.4557 | ||||
其他农用地 | 0.0344 | 14.9721 | 0.5150 | ||||
青苗补偿费 | | 243.9465 | 洛场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531.4462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洛场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及留地的形式安置。请洛场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花都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洛场村民委员会 | 2010 年7月24日 至 2010 年8月3日 | 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 | 2010 年8月4日 至 2010 年8月8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8月8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联系人:陈卫民,电话:8694125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