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4〕4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542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长庚、黄田、汤村、旺村、新田、洋田村共41.4539公顷(合621.80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新广州知识城201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长庚、黄田、汤村、旺村、新田、洋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长庚村集体土地18.9652公顷(合284.4780亩),其中耕地12.8375公顷(合192.5625亩),林地1.1865公顷(合17.7975亩),园地2.6167公顷(合39.2605亩),其他农用地2.3245公顷(合34.8675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黄田村集体土地3.4603公顷(合51.9045亩),其中林地0.3492公顷(合5.2380亩),园地1.4762公顷(合22.1430亩)、其他农用地1.6349(合24.5235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集体土地4.6243公顷(合69.3645亩),其中耕地0.2255公顷(合3.3825亩),其他农用地0.6963公顷(合10.4445亩),建设用地3.7025公顷(合55.5375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旺村集体土地4.7129公顷(合70.6935亩),其中耕地2.3215公顷(合34.8225亩),林地1.2766公顷(合9.1490亩),园地0.4155公顷(合6.2325亩),其他农用地0.6879公顷(合10.3185亩),建设用地0.0114公顷(合0.1710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新田村集体土地8.7144公顷(合130.7160亩),其中耕地5.0730公顷(合76.0950亩),林地1.1344公顷(合17.0160亩),园地2.0704公顷(合31.0560亩),其他农用地0.4366公顷(合6.5490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洋田村集体土地0.9768公顷(合14.6520亩),其中林地0.0386公顷(合0.5790亩),其他农用地0.6631公顷(合9.9465亩),未利用地0.2751公顷(合4.12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长庚、黄田、汤村、旺村、新田、洋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红卫村经济联合社、蟹庄村经济合作社、枫下村经济合作社、凤尾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长庚经济联合社、黄田经济联合社、汤村经济联合社、旺村经济联合社、新田经济联合社、洋田村经济联合社 | 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8月4日 |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长庚经济联合社、黄田经济联合社、汤村经济联合社、旺村经济联合社、新田经济联合社、洋田村经济联合社 | 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9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4年8月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