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2〕4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484号文),需将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安村0.3499公顷(合5.2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派出所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安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安村集体土地0.3499公顷(合5.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安 村 | 水田 | 0.2008 | 土地补 | 76.4402 | 15.3492 | 新安村民 | 货币 |
安置补 | 45.8640 | 9.2095 | 新安村民 | 货币 | |||
园地 | 0.1491 | 土地补 | 53.5077 | 7.9780 | 新安村民 | 货币 | |
安置补 | 38.2200 | 5.6986 | 新安村民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5.3328 | 新安村民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1.3332 | ||||||
合计 | 44.9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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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万顷沙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万顷沙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 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