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101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711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地段0.061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保障型住房(二类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113020090017)。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集体土地0.061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江高镇江村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0616 | 290.1150 | 17.8711 | 江村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4.3844 | 江村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合计 | 22.2555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7万元给江高镇江村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江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民委员会 | 2011年12月14日至2011年12月23日 | 白云区江高国土资源管理所 | 2011年12月24日至2011年12月28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