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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61号

来源:L--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1-09-1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471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长庚村经济联合社、黄田村经济联合社和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共57.8183公顷(合867.27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九龙镇长庚村经济联合社、黄田村经济联合社、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长庚村经济联合集体土地18.5907公顷(合278.8605亩),其中耕地5.4371公顷(合81.5565亩),园地1.6477公顷(合24.7155亩),林地3.1909公顷(合47.8635亩),其他农用地0.1706公顷(合2.5590亩),养殖水面8.1305公顷(合121.9575亩),未利用地0.0139公顷(合0.2085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黄田村经济联合集体土地1.1643公顷(合17.4645亩),其中园地0.0001公顷(合0.0015亩),林地0.0626公顷(合0.9390亩),其他农用地0.1245公顷(合1.8675亩),养殖水面0.7999公顷(合11.9985亩),未利用地0.1772公顷(合2.6580亩)。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经济联合集体土地38.0633公顷(合570.9495亩),其中耕地2.5566公顷(合38.3490亩),园地1.7247公顷(合25.8705亩),林地17.3051公顷(合259.5765亩),其他农用地0.5375公顷(合8.0625亩),养殖水面15.2906公顷(合229.3590亩),未利用地0.6488公顷(合9.73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长庚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5.4371

98.4000

535.0106

长庚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1.6477

84.2625

138.8393

林地

3.1909

84.2625

268.8732

其他农用地

0.1706

84.2625

14.3752

养殖水面

8.1305

98.4000

800.0412

未利用地

0.0139

49.2000

0.6839

安置补助费

耕地

5.4371

73.8000

401.2580

长庚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6477

60.1875

99.1709

林地

3.1909

60.1875

192.0523

其他农用地

0.1706

60.1875

10.2680

养殖水面

8.1305

73.8000

600.0309

青苗补助费

 

369.3807

长庚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3429.9842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黄田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001

84.2625

0.0084

黄田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0.0626

84.2625

5.2748

其他农用地

0.1245

84.2625

10.4907

养殖水面

0.7999

98.4000

78.7102

未利用地

0.1772

49.2000

8.7182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001

60.1875

0.0060

黄田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0626

60.1875

3.7677

其他农用地

0.1245

60.1875

7.4933

养殖水面

0.7999

73.8000

59.0326

青苗补助费

 

41.3114

黄田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214.8133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何棠下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5566

98.4000

251.5694

何棠下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1.7247

84.2625

145.3275

林地

17.3051

84.2625

1458.1710

其他农用地

0.5375

84.2625

45.2911

养殖水面

15.2906

98.4000

1504.5950

未利用地

0.6488

49.2000

31.9210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5566

73.8000

188.6771

何棠下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7247

60.1875

103.8054

林地

17.3051

60.1875

1041.5507

其他农用地

0.5375

60.1875

32.3508

养殖水面

15.2906

73.8000

1128.4463

青苗补助费

 

1090.9736

何棠下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7022.6789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九龙镇长庚村社区经济联合社、黄田村社区经济联合社以及何棠下村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九龙镇长庚村社区经济联合社、黄田村社区经济联合社以及何棠下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九龙镇长庚村、黄田村、何棠下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19202011930

九龙镇长庚村、黄田村、何棠下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1930201110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1年10月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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