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7〕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萝岗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开发区汽车产业基地用地、高新科技工业园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岗区广州科学城东部组团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萝岗区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萝 岗 街 萝 岗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 林地 | 2.1547 | 土地补偿费 | 84.2625 | 181.5604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60.1875 | 129.6860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47.5468 | 土地补偿费 | 84.2625 | 4006.4122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60.1875 | 2861.7230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农用地 | 2.5644 | 土地补偿费 | 84.2625 | 216.0828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60.1875 | 154.3448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建设 用地 | 13.7745 | 土地补偿费 | 98.40 | 1355.4108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 ||
未利 用地 | 1.7262 | 土地补偿费 | 49.200 | 84.9290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 ||
青苗补助费 | 总额 3366.9478万元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 |||||
附着物补偿 | 总额145.8408万元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12502.9376万元 |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东 区 街 火 村 村 经 济 联 合 社 | 林地 | 0.1983 | 土地补偿费 | 84.2625 | 16.7093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60.1875 | 11.9352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6704 | 土地补偿费 | 84.2625 | 56.4896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60.1875 | 40.3497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 农用地 | 0.4800 | 土地补偿费 | 84.2625 | 40.4460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60.1875 | 28.8900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建设 用地 | 0.8486 | 土地补偿费 | 102.4000 | 86.8966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 ||
未利 用地 | 0.0343 | 土地补偿费 | 51.2000 | 1.7562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 ||
青苗补助费 | 总额 51.2036万元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 |||||
附着物补偿 | 总额93.7910万元 |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428.4672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以货币和留地方式予以安置,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口由萝岗村经济联合社、火村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请萝岗村经济联合社、火村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萝岗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火村村经济联合社 | |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