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土征补〔2007〕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3〕141号文件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3]61号《征用土地公告》,越秀区国土房管分局对征收越秀区(原天河区) 广州大学-下塘西路登峰街登峰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分类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登峰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1972 | 126.0000 | 24.8472 | 登峰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0.8600 | 登峰村转付土地承包者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0.51万元给登峰村民委员会。 | |||||||
合计 | 46.2172万元 |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