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7〕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白云区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江高镇107国道东侧江高镇大涌南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江高镇大田村集体建设用地
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集体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江高镇大田村民委员会 | 建设用地 | 1.7289 | 土地补偿费 | 109.7355 | 189.7217 | 大田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 | 12.5596 | 大田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 ||||
小计 | 202.2813万元 | ||||||
江高镇珠江村民委员会 | 建设用地 | 0.0903 | 土地补偿费 | 109.7355 | 9.9091 | 珠江村民委员会 | |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 | 0.6560 |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 ||||
小计 | 10.565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江高镇大田村委会 | | 白云区江高镇国土所 |
江高镇珠江村委会 | | 白云区江高镇国土所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