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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7〕6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10-0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783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14号文批复,同意征收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植村、大山村、涌口村的集体土地 6.352公顷 (合95.28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卫生防疫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镇河村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河村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6.5783公顷 (98.6745),其中耕地 4.9912公顷 (74.868),林地 0.0900公顷 (1.35),建设用地 1.4971公顷 (22.4565)

大山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0045公顷 (合0.0675亩,全部为耕地)。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1.2463公顷 (18.6945,全部为耕地)

涌口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695(2.5425), 其中耕地 0.0200公顷 (0.3), 建设用地 0.1495公顷 (2.2425)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

补偿费

灌溉水田

4.8412

95.6850

463.2302

河村村经济合作社

菜地

0.1500

76.5480

11.4822

林地

0.0900

66.9795

6.0282

建设用地

1.4971

76.5480

114.6000

安置

补助费

灌溉水田

4.8412

57.4110

277.9381

河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菜地

0.1500

57.4110

8.6117

林地

0.0900

47.8425

4.3058

青苗

补偿费

 

总额

31.9211万元

河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河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业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37.4312万元给河村村经济合作社。

合计

1355.5485万元

土地

补偿费

灌溉水田

0.0045

95.6850

0.4306

大山村经济合作社

安置

补助费

57.4110

0.2583

大山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

补偿费

 

总额

0.0270万元

大山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大山村经济合作社转付业权人

合计

0.7159万元

土地

补偿费

灌溉水田

11.2463

95.6850

119.2522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

安置

补助费

57.4110

71.5513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

补偿费

 

总额

9.4538万元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业权人

合计

200.2573万元

土地

补偿费

灌溉水田

0.0200

95.6850

1.9137

涌口村经济合作社

建设用地

0.1495

76.5480

11.4439

安置

补助费

灌溉水田

0.0200

57.4110

1.1482

涌口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

补偿费

 

总额

0.1200万元

涌口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涌口村经济合作社转付业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3.6818万元给涌口村经济合作社。

合计

58.3076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

16148293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河村村经济合作社、大山村经济合作社、植村村经济合作社、涌口村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河村村经济合作社、大山村经济合作社、植村村经济合作社、涌口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河村村经济合作社

2007 925 20071012

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大石镇国土所

大山村经济合作社

植村村经济合作社

涌口村经济合作社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7 10 17 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大石镇国土所(联系人:黄觉醒,联系电话:847841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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