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听取了被征地农民意见,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街道办事处用地(C141)、派出所用地(C142)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南洲路33号头洲围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南洲街三窖经济联合社和三窖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方式 | |||||
三窖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0.3323 | 土地 补偿费 | 187.2 | 62.2065 | 三?蚓?济联合社 | 货币 | ||||
安置 补助费 | | ||||||||||
小计 | | 62.2065 | | ||||||||
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 | | ||||||||||
合计 | 62.2065万元 | ||||||||||
三窖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0.5083 | 土地 补偿费 | 187.2 | 95.1538 | 三?虻谑?四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安置 补助费 | | ||||||||||
小计 | | 95.1538 | | ||||||||
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 | | ||||||||||
合计 | | 95.1538 | |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 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三窖经济联合社、三窖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 | 南洲街三?蚓?济联合社、三?虻谑?四经济合作社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Ο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