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用地(C71)
二、征用土地位置: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小谷围岛(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新造镇北亭村的用地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耕地 | 0.0064 | 51.9488 | 38.9616 |
养殖水面 | 0.0093 | 77.9232 | 38.9616 |
园地 | 0.3457 | 45.4552 | 32.648 |
建设用地 | 0.1577 | 51.9488 | |
青苗补偿费 | 1.6263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6.1442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新造镇北亭村 | | 番禺区新造镇 国土所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