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9月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广州市2003年第六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5]221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36.8135公顷(合552.202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务办公、居住、配套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湾村之间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东湾村的集体土地36.8135公顷(合552.2025亩);
四、补偿安置标准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穗府征〔2006〕2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附图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