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听取了被征地农民意见,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9月1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05号文件批复同意征收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的集体土地1.5404公顷。现将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危险品仓库用地(M2)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开发区万顷沙镇新安工业园十二至十三涌(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福安村1.540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福安村 | 养殖水面 | 1.5404 | 土地补偿费 | 72.886 | 112.2736 | 福安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9.1544 | 44.9094 | 福安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货币 | |||
小计 | | 157.183 |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54.2918万元 | 福安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 货币 | ||||
合计 | 211.4748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SPAN lang=EN-US>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福安村 | | 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6年9月3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联系人:张家宁,联系电话:1354455441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