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8月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157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4.5325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地区高校新校区小谷围岛拆迁村经济发展留用地(E63)。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化龙镇(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塘头村的用地34.532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
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 | 水田 | 20.9824 | 土地补偿费 | 64.936 | 1362.5131 | 柏堂村委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817.5079 | 柏堂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0.09 | 土地补偿费 | 77.9232 | 7.0131 | 柏堂村委会 |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3.5065 | 柏堂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园地 | 0.88 | 土地补偿费 | 45.4552 | 40.0006 | 柏堂村委会 | ||||
安置补助费 | 32.468 | 28.5718 | 柏堂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2 | 土地补偿费 | 51.9488 | 1.039 | 柏堂村委会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05.8696万元 | 柏堂村委会转 付土地承包者 |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0.7792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
合计 | 2466.8008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 方式 | ||
番禺区化龙镇塘头村 | 水田 | 6.8201 | 土地补偿费 | 64.936 | 442.87 | 塘头村委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265.722 | 塘头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养殖水面 | 2.2 | 土地补偿费 | 77.9232 | 171.431 | 塘头村委会 | ||||
安置补助费 | 38.9616 | 85.7155 | 塘头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园地 | 3.54 | 土地补偿费 | 45.4552 | 160.9114 | 塘头村委会 | ||||
安置补助费 | 32.468 | 114.9367 | 塘头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17.7886万元 | 塘头村委会转 付土地承包者 | |||||||
合计 | 1359.3752万元 | ||||||||
两村合计 | 3826.176万元 |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安排就业、安排经济发展用地(指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补偿登记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番禺区化龙镇柏堂、塘头村 | 2006年8月11日至2006年8月26日 | 化龙镇国土所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6年8月3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化龙镇国土所(联系人:曾毅,联系电话:3475028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