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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42号

来源:H--黄埔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7-0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272号文),需将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1.8712公顷(合28.068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双沙段、地铁十三号线双岗站、港前路二期项目及其安置地块拆迁安置房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大沙东路双沙段南面,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东面(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712公顷(合28.0680亩),其中耕地0.7663公顷(合11.4945亩)、园地0.5445公顷(合8.1675亩),建设用地0.5604公顷(合8.40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耕地

0.7663

土地补偿费

214.7056

164.5289

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1.0292

123.396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0.5445

土地补偿费

40.2654

21.9245

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0.5308

43.8490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5604

土地补偿费

214.7056

120.3210

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货币

青苗和长生果树补偿费

131.2773

耕种承包人

货币

构筑物补偿

262.5547

产权人

货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55.7479万元(包含征地总补偿标准(40/亩包干,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社保费、构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长生果树补偿费)内的计补金额)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以上合计

1123.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2014762014715

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

20147162014720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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