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4〕44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493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地段,面积为1.862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造镇地块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集体土地1.8623公顷(合27.93亩),全为耕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造镇南约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新造镇南约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造镇南约村 | 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21日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第四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鞠清航;联系电话:84727701) | 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7月28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42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