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7〕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五金生产厂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榄核镇新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榄核镇新涌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 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新涌村经济合作社 | 土地 补偿费 | 水田 | 0.0300 | 76.5480 | 2.2964 | 新涌村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建设用地 | 0.6569 | 57.411 | 37.7133 | ||||
安置 补助费 | 水田 | 0.0300 | 38.2740 | 1.1482 | 新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 补偿费 | | 总额3.0910万元 | 新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以上各项合计 | 44.2489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5.1422万元给榄核镇新涌村经济合作社。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涌村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新涌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新涌村经济合作社 | | 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榄核镇国土管理所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