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52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育贤中学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都区新华镇公益村、狮岭镇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新华镇公益村4.2798公顷(折合64.197亩,其中园地4.0112公顷、水域0.2686公顷);花都区狮岭镇石岗村2.0743公顷(折合31.1145亩,其中耕地0.8943公顷、园地1.18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分 类 | 地 类 名 称 | 补 偿 标 准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水田) | 31.245万元/公顷 |
园 地 | 20.5884万元/公顷 | |
水 域 | 34.3695万元/公顷 | |
青苗补偿费 | | 22.5万元/公顷 |
附着物补偿 |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水田) | 18.747万元/公顷 |
园 地 | 14.706万元/公顷 | |
水 域 | 15.6225万元/公顷 |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公益村 | | 新华镇国土所 | |
石岗村 | 狮岭镇国土所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