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62号(村经济发展用地、其它用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738号文,见附件),需将黄埔区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0.9803公顷(合14.70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其它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广深公路南“咸田脚”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803公顷(合14.704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 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黄埔区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0.9803 | 土地补偿费 | 289.44 | 283.7380 | 黄埔区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以上合计 | 283.7380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为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村经济发展用地,故本次征收土地发生的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等补偿由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自行协商并负责处理完毕。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738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