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54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313号)同意将石井张村对海张九龄公园南侧地段2.710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复建安置房。
二、征收土地位置:石井张村对海张九龄公园南侧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014020100005)。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石井街张村地段集体土地2.710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3239公顷(均为养殖水面),集体建设用地0.0539公顷,未利用地2.332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石井街张村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0.3239 | 225.6 | 73.0718 | 张村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安置补偿费 | 112.8 | 36.535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0539 | 225.6 | 12.1598 | 张村经济联合社 | |||
土地补偿费 | 未利用地 | 2.3327 | 112.8 | 263.1286 | 张村经济联合社 | |||
青苗补偿费 | / | 4.3727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0091 | 附着物所有者 | ||||||
合 计 | 390.2779 |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井街张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石井街张村经济联合社 | 2013年7月26日至 2013年8月4日 | 白云区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李勇,联系电话:86420053 ) | 2013年8月5日至 2013年8月9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