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5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472号文),需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第八经济合作社共2.0519公顷(合30.77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广州海事法院审判综合楼(行政办公用地(C1))。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南洲大厦东侧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698公顷(合5.5470亩),其中其他林地0.0059公顷(合0.0885亩),建设用地0.3639公顷(合5.4585亩);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八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6821公顷(合25.2315亩),其中其他林地0.3973公顷(合5.9595亩),建设用地1.2848公顷(合19.27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海珠区 南洲街 三滘第 三经济 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其他林地 | 0.0059 | 537.6000 | 3.1718 | 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三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建设用地 | 0.3639 | 745.7685 | 271.3851 | ||||
安置补助费 | 其他林地 | 0.0059 | 470.4000 | 2.7754 | 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三经济合作社 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林地 | 0.0059 | 3.0000 | 0.0177 | 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三经济合作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海珠区 南洲街 沥滘第 八经济 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其他林地 | 0.3973 | 537.6000 | 213.5885 | 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八经济合作社 | |
建设用地 | 1.2848 | 669.2712 | 859.8797 | ||||
安置补助费 | 其他林地 | 0.3973 | 470.4000 | 186.8899 | 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八经济合作社 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林地 | 0.3973 | 3.0000 | 1.1919 | 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八经济合作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合计 | 1538.9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第八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南洲街三滘第三经济合作社、 南洲街沥滘第八经济合作社 | 2013年7月20日至 2013年7月31日 | 海珠区新滘西国土资源管理所 | 2013年8月1日至 2013年8月7日 |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3年8月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西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贺雷,电话:2205843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