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4〕8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843号,详见附件),需将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茅岗第八、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935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综合商业楼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护林路“新较”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茅岗第八、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9359公顷(合14.0385亩),全部为农用地(均为耕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茅岗第八、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 | 耕地 | 0.9359 | 土地补偿费 | 246.48 | 230.6806 | 茅岗股份经济 联合社、茅岗第八、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184.86 | 173.010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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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 | 403.6911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为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该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后将划拨给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使用,故本次征收土地未发生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由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自行协商并负责处理完毕。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4〕843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公告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