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6月2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 字[2006]119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4公顷(其中耕地0.31公顷,林地1.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连同集体建设用地0.82公顷、未利用地1.0903公顷(共3.3103公顷)一并办理征收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学用地(R411)。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沙湾镇北村王地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沙湾镇北村的用地3.3103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菜地 | 0.31 | 51.9488 | 38.9616 |
林地 | 1.09 | 45.4552 | 32.468 |
建设用地 | 0.82 | 51.9488 | |
未利用地 | 1.0903 | 25.9744 | |
青苗补偿费 | 6.3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31.9485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沙湾镇北村 | 2006年7月23日至8月7日 | 番禺区沙湾镇国土所 | 2006年8月14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