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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国土征补[2006]8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6-03-2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267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5〕54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东涌镇国土管理所,对征收番禺区东涌镇(原鱼窝头镇)万洲村、大同村、太石村、细沥村、东深村、马克村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分类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

补偿费

水田

5.2233

51.9488

271.3442

万洲村委会

货币

 

园地

0.61

32.468

19.8055

 

养殖水面

0.04

64.936

2.5974

 

安置

补助费

水田

5.2233

25.9744

135.6721

万洲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园地

0.61

19.4808

11.8833

 

养殖水面

0.04

25.9744

1.039

 

青苗

补助费

 

 

 

26.4299

万洲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合计

468.7714万元

 

(原大

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2.4918

51.9488

129.446

太石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9744

64.723

太石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青苗补助费

 

 

 

11.2131

太石村委会转

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合计

205.3821万元

 

土地

补偿费

 

水田

1.3509

51.9488

70.1776

太石村委会

 

 

 

货币

 

建设用地

1.46

38.9616

56.8839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3509

25.9744

35.0888

太石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青苗补助费

 

 

 

6.0791

太石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37.9226万元。

 

以上合计

206.152万元

 

土地

补偿费

 

水田

13.6575

51.9488

709.4907

细沥村委会

 

 

 

货币

 

养殖水面

0.28

64.936

18.1821

 

安置

补助费

水田

13.6575

25.9744

354.7454

细沥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0.28

25.9744

7.2729

 

青苗

补助费

 

 

 

62.7187

细沥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

合计

1152.4098万元

 

土地补偿费

水田

6.7486

51.9488

350.5817

东深村委会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5.9744

175.2908

东深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青苗补助费

 

 

 

30.3687

东深村委会转

 

以上

合计

556.2412万元

 

土地

补偿费

水田

0.5485

51.9488

28.4939

马克村委会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5.9744

14.247

马克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青苗

补助费

 

 

 

2.4682

马克村委会转

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合计

45.2091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番禺区东涌镇(原鱼窝头镇)万洲村、大同村、太石村、细沥村、东深村、马克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6年4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东涌镇(原鱼窝头镇)国土管理所(联系人:黄福林,联系电话:8491219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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