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1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25号文件批复同意征收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建设用地1.2726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学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广州市第八十六中学北与茅岗坑田相临的仓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1.2726公顷(合19.08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补偿标准 |
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70.592万元/公顷 |
附着物补偿 | | 总额789.1333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 | 2006年3月5日至 2006年3月15日 | 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 2006年3月20日 |
《征用土地方案》发出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