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1月1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25号文件同意征收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集体土地2.2680公顷(合34.02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绿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集体土地2.2680公顷(合34.02亩),其中耕地(菜地)1.8273公顷(合27.4095亩),草地0.35074公顷(合5.2605亩),其他农用地0.09公顷(合1.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补偿标准 |
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菜地) | 43.3056万元/公顷(合2.8870万元/亩) |
草地 | 19.833万元/公顷(合1.3222万元/亩) | ||
其他农用地 | 20.5662万元/公顷(合1.3711万元/亩)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菜地) | 36.088万元/公顷(合2.4059万元/亩) | |
草地 | 16.5275万元/公顷(合1.1018万元/亩) | ||
其他农用地 | 17.1385万元/公顷(合1.1426万元/亩) | ||
青苗补助费 | | 总额8.7790万元 | |
附着物补偿 | |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 | 2006年 2月20日至 2006年3月2日 | 白云区太和镇国土所 | 2006年3月7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