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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国土征补〔2006〕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6-02-0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3〕19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3〕52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花都区国土房管局,对花都区新华镇公益村、狮岭镇石岗村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新华镇公益村委会

土地

补偿费

园地

4.0112

20.5884

82.5842

新华镇

公益村委会

 

水域

0.2686

34.3695

9.2316

安置

补助费

园地

4.0112

14.7060

58.9887

新华镇公益村委

会转付被安置人

水域

0.2686

15.6225

4.1962

青苗

补助费

 

 

总额96.2955万元

新华镇公益村委会

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

合计

251.2962万元

狮岭镇石岗村委会

土地

补偿费

耕地

(水田)

0.8943

31.2450

27.9424

狮岭镇石岗村委会

货币

园地

1.1800

20.5884

40.5560

安置

补助费

耕地

(水田)

0.8943

18.7470

16.7654

狮岭镇石岗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1800

14.7060

17.3531

青苗

补助费

 

 

总额46.6718万元

狮岭镇石岗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

合计

133.0270

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华镇公益村委会和狮岭镇石岗村委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新华镇公益村委会和狮岭镇石岗村委会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6年2月8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花都区新华镇国土所(联系人:徐伟文,联系电话:36836061)或花都区狮岭镇国土所(联系人:罗建发,联系电话:86846147)。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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