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天河区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91号文件批复同意征收天河区柯木?i村集体土地0.2219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技工学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华美路凤凰大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柯木?i村0.221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天河区柯木?i村民委员会 | 耕地 | 0.1216 | 土地补偿费 | 149.46 | 18.1743 | 柯木?i村委会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224.19 | 27.2615 | 柯木?i村委会 转付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 | | 0.5472 | 青苗所有者 | 货币 | |||
建设 用地 | 0.1003 | 土地补偿费 | 149.46 | 14.9908 | 柯木?i村委会 | 货币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41.75 | 附着物产权人 | 货币 | |||
以上各项合计 | 102.7238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42.2097万元,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补偿登记期内到天河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柯木?i村 | 2005年12月28日至 2006年1月12日 | 凤凰街城管科 地址:华美路1号 (联系人:樊卫忠,联系电话:87211513)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6年1月1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凤凰街城管科(联系人:樊卫忠,联系电话:8721151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